2005年12月2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证据有“轻重” “重证”才能赢官司
法宣 乔焕然

  李先生因买卖一批饲料欠下王先生2500元钱。后王先生拿着李先生的欠条起诉到法院,要求李先生偿还。庭审中,李先生拿出了一份其堂姐李女士出具的证人证言。李女士证明:她曾见过李先生的妻子要求王先生为他们已还的1000元钱出具还款条,但被王先生拒绝。
    最终,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王先生欠款2500元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释疑
    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时,法官就要比较证据证明力的大小。即原告、被告谁举的证据证明力大,谁将胜诉。
    本案中,王先生提供了李先生出具的欠条,李先生对此也表示认可,这种认可在法律上称做“自认”。自认证据具有法律效力。可见,李先生欠王先生2500元的事实得到了100%的确认。
    法院认定证据是否可以采信要考虑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。证人与李先生之间是堂姐弟,有一定的利害关系。所以,李先生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要低于王先生所举证据的证明力,只得承担败诉风险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提示
    民事案件中,能够提供证据的一方优于不能提供的一方,而能够提供有力证据的一方优于提供证据较弱的一方。法官的职责就是依照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,而当事人的职责是依法举证。